GB/T 18006.3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通用質(zhì)量要求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為GB/T 18006的系列標準的一部分,內(nèi)容上代替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shù)要求》中的可降解餐飲具相關內(nèi)容,包括5.6、6.11。
本標準與GB/T 18006.1-2009中的可降解一次性餐飲具部分內(nèi)容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由《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shù)要求》改為《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通用技術(shù)質(zhì)量要求》
——修改了分類辦法(見4)
——修改了降解性能要求適用范圍、檢驗方法和技術(shù)指標(見5.7、5.8和6.11、6.12,2009版見5.6和6.11)
以下為標準中部分條款
3 術(shù)語和定義
3.1
降解 degradation
可降解 degradation
全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
生物降解 biodegradation
生物分解 biodegradation
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水等條件下,或者是在特定條件如堆肥化或厭氧消化條件下或水性培養(yǎng)液中,可最終被分解為成分較簡單的化合物及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生物死體的一種性質(zhì)。
注:簡單的化合物,如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等。
3.2
一次性餐飲具 disposable tableware
預期用餐或類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盤、碟、刀、叉、勺、筷子、碗、杯、桶、罐、壺、蓋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內(nèi)襯餐具,也包括用餐目的或類似用途的食品包裝物。但不包括無預期用餐目的或類似用途的食品包裝物如生鮮食品托盤、酸奶杯、果凍杯等,也不包括僅用于食品保鮮、展示、貯存、封裝目的的食品包裝物如餅干襯托、蛋糕盒等。
3.3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 degradable disposable tableware
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水等條件下,或者是在特定條件如堆肥化或厭氧消化條件下或水性培養(yǎng)液中,可被最終完全降解變成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及其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以及新的生物質(zhì)的一次性餐飲具。
注:可降解定義見3.1。
4 分類
本標準規(guī)定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按照其使用時的耐熱程度,可以分為耐熱和不耐熱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
5 技術(shù)要求
5.1 外觀
外觀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正常色澤;
b) 不能有裂縫口及填裝缺陷;
c) 表面無油污、塵土、霉變及其他異物;
d) 表面平整潔凈、質(zhì)地均勻,無劃痕,無皺折,無起皮或分層,無破裂,無穿孔;
e) 有顏色的餐飲具不能有明顯的變色、退色、顏色深淺不勻(有裝飾要求除外)、污點等;
f) 餐飲具表面如有涂裝,涂裝面應無流掛、起皮、裂開、起泡等;
g) 不能有明顯的異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脹及其他缺陷。
5.2 結(jié)構(gòu)
結(jié)構(gòu)應符合:
a) 邊緣光滑、規(guī)整;
b) 對帶蓋的產(chǎn)品,其蓋合應方便平整,且容器與蓋應匹配;
c) 對反彈性蓋的產(chǎn)品,其蓋應可別扣;
d) 對具有容器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應能平放穩(wěn)定。
5.3 使用性能
5.3.1 容積偏差
一次性餐盒、碗、杯、罐、壺等具有容器盛裝功能的餐飲具,其容積偏差應不大于5%。
容積偏差僅對具有容器盛裝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有要求,對刀、叉、勺、筷、碟、盤、托、蓋、內(nèi)襯等不作要求。
5.3.2 負重性能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飲具,其負重前后高度變化應不大于5%。
負重試驗僅對在盛裝食品后有可能堆碼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有要求,對刀、叉、勺、筷、碟、盤、蓋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內(nèi)襯餐飲具不作要求。
5.3.3 跌落性能
跌落試驗,三個試樣均不得有任何裂損。
5.3.4 蓋體連接對折性能
對蓋和容器連體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對折試驗后不應有裂紋或損壞。三個試驗樣品均不得有裂紋和損壞。
蓋體對折試驗僅對蓋和容器連體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對蓋和餐盒分體或無蓋的餐盒、碗、杯、盤、碟、刀、叉、勺、筷等不作要求。
5.3.5 耐熱性能
5.3.5.1 耐熱水
耐熱水試驗后,不應變形、起皮、起皺,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飲具不應變形、陰滲及滲漏。
兩個樣品均不得有明顯變形、陰滲及滲漏。
耐熱水試驗僅對有可能盛裝熱菜、熱食物及熱飲的盒、杯、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有要求,對無需耐熱的盤、碟、刀、叉、勺、筷、蓋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不作要求,對標識不耐熱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也不作要求。
對本身不耐熱材質(zhì)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包括發(fā)泡與非發(fā)泡餐飲具,其應明確標識耐熱最高溫度,試驗時的耐熱水試驗按照標識溫度進行,如沒標識則統(tǒng)一按耐熱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進行試驗。
5.3.5.2 耐熱油
耐熱油試驗后,不應變形、起皮、起皺,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飲具不應陰滲及滲漏。
試驗兩個樣品均不得有明顯變形、陰滲及滲漏。
耐熱油試驗僅對有可能盛裝熱菜、熱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有要求,對無需耐熱油的盤、碟、刀、叉、筷、水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不作要求,對標識不耐熱的一次餐飲具也不作要求。
5.3.6 漏水性
對盛裝液體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試驗后不應漏水。試驗兩個樣品,均不得有滲漏。
對無盛裝液體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不作要求,對標識無盛裝液體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不作要求。
5.4 含水量
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如植物纖維模塑餐具等,其含水量應不大于7%。
含水量僅對使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有要求,對其他材質(zhì)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不要求。
5.5 重金屬及特定元素含量
重金屬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見表
注:本標準規(guī)定的重金屬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并非從食品安全角度出發(fā),而是考慮到可降解塑料在環(huán)境中全生物降解后,其有機碳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轉(zhuǎn)化成了二氧化碳(和/或甲烷)等小分子物質(zhì),而所含的這些重金屬及特定元素含量會殘留在降解環(huán)境中,所以從環(huán)境安全角度出發(fā),進行了具體指標限值。
表1 重金屬及特定元素含量限量要求
重金屬 |
限量/(mg/kg干重) |
砷(As) |
≤5 |
鎘(Cd) |
≤0.5 |
鈷(Co) |
≤38 |
鉻(Cr) |
≤50 |
銅(Cu) |
≤50 |
氟(F) |
≤100 |
汞(Hg) |
≤0.5 |
鎳(Ni) |
≤25 |
鉬(Mo) |
≤1 |
鉛(Pb) |
≤50 |
硒(Se) |
≤0.75 |
鋅(Zn) |
≤150 |
5.6 揮發(fā)性固體含量
揮發(fā)性固體含量應≥51%。
5.7 降解性能
降解性能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a.相對生物分解率應≥90%,且材料中組分≥1%的有機成分的生物分解率應≥60%;
b.如果可降解餐飲具由混合物或多種材質(zhì)復合組成,則組分含量<1%的有機成分也應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證明,各組分加和總量應<5%。
注:組分含量<1%的有機成分可生物分解能力可提供產(chǎn)品相應檢驗報告或者是企業(yè)自我聲明。
5.8 可堆肥降解性能
5.8.1 生物分解率
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相對生物分解率應≥90%,且材料中組分≥1%的有機成分的生物分解率應≥60%;
如果可降解餐飲具由混合物或多種材質(zhì)復合組成,則組分含量<1%的有機成分也應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證明,各組分加和總量應<5%。
5.8.2 崩解率
崩解率應≥90%。
5.8.3 生態(tài)毒性
植物出芽率和植物生物質(zhì)量比應≥90%。
注:可堆肥性能僅當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宣稱是可堆肥時進行要求。降解性能是可降解餐飲具在不同環(huán)境條件下的一種降解能力體現(xiàn),檢測方法可以是堆肥、水環(huán)境、土壤等條件,但可堆肥主要是指可降解餐飲具能在堆肥化條件下完全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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